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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商管協會 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商管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商學、管理學學術與實務之交流,舉辦文化、社會服
務等活動,促進社會祥和進步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
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,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
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關於商學、管理學之推廣事宜。
二、關於商學、管理學學術之研究及演講事宜。
三、關於與學術機構合作事宜。
四、關於本會會刊及其他會員委託編製出版物之發行事宜。
五、關於國際相關會議或活動參與事宜。
六、關於從事社會服務公益活動事宜。
七、關於科技、文化、藝術等活動之舉辦或贊助。
八、其他符合本章程第二條宗旨揭示之事項。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推展各項業
務,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
第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
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、或停權處份;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
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
生效。
退會會員得再申請入會,但須依新會員入會之規定重新辦理;但被除名之會員,不得再申請入會。
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
一、年度會員(會員代表)享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
權。每一年度會員(會員代表)各具一權。
二、基本會員享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。但不享有本會
之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三、登記會員
(一)享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,活動費用另計。
(二)列席會員大會,不享有本會之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
罷免權。
四、榮譽會員無前項年度會員權利。
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繳納入會費、常年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
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
大會閉會期間代表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但會員人數超
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再召
開會員代表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會員
代表額數、分區比例及其選舉辦法,由理事會擬 訂,報請主管
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、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工作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監事五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
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、
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
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前項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以得票數多
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;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
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︵會員代表︶資格及權利義務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
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
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
理之,未能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預算、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廿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會務,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。監事主席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
未能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廿二條 理事、監事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
以一次為限。(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
起計算。)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(監事主席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
補選之。
第廿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︵會員代表︶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
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
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工作人員之職權與分層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。其組織簡則由
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副理事長、理事、顧
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。召集時除
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
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廿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
員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
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之除名、理事及監
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
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上之同意。本會辦理法人
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
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;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
上可決行之。
第三十條 理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
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之舉行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會議之
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
之。
第卅一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出席。連續兩
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
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卅二條 理事長或監事主席,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
會期者,得由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,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
或監事一人召集之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新臺幣元整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每年繳納新臺幣元整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卅四條 本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
止。
第卅五條 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劃、收支預算
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
提理、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
度終了後二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
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
核後,擬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,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,於三月
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備主管機關。)
第卅六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
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卅七條 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
同。
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。報經內
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台內社字第八七四0九四七號函准予備查。
第一次修訂經本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
通過。報經內政部九十七年八月台內社字第097013076號函准予備
查。